了解反盗版假冒软件
未经深圳市鹏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以下行为均属于鹏为软件的盗版行为


一、擅自销售鹏为软件。
二、擅自修改鹏为软件程序、模块功能。
三、去除、掩盖、修改鹏为软件上版权、商标及其他标识。
四、分发、销售、使用破解鹏为软件的解密程序。
五、销售、复制、备份、安装、运行、使用被破解的鹏为软件。
六、将软件整体或部分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出借、再许可或转售其他人(或单位)使用。


未经深圳市鹏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以下行为均属于鹏为软件的假冒行为


一、 擅自以鹏为名义销售鹏为产品;
二、 擅自以鹏为名义为客户提供服务;
三、 盗用鹏为软件的公司名称、LOGO用在非鹏为软件的软件产品中,并销售给客户。
四、 盗用软件程序、安装光盘以及所有产品包装盒、印刷文件等相关的产品专利,并进行销售。


盗版假冒行为的特性


一、盗版软件暗藏或被感染有硬件侵染型病毒,可能导致计算机系统受损瘫痪。
二、盗版软件缺少关键要素及相关文档,无法完整使用,可能导致数据丢失。
三、盗版假冒行为不享有鹏为软件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技术维护等服务。
四、盗版假冒行为不具有任何质量保证。
五、盗版软件用户不具有合法使用权,将面临法律风险。鹏为软件有权要求客户停止使用、销毁盗版软件。


反盗版假冒的相关法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以下情形为侵犯计算机软件版权所有人的行为:(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对前述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复第(一)项或第(二)项行为可给予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对于第(三)项、第(四)项或第(五)项行为,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对最终用户法律责任:“对于侵权软件应当停止使用并销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经版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按复制他人软件的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人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该条例禁止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禁止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部件或者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此外,该条例还禁止故意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禁止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